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翁淑鶯訴訟代理人 楊軒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興即泉興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萬5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