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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遠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胡燕玲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7-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