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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陳宗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皇家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7-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