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號原 告 林進來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被 告 莊英通
王文攸莊國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英俊
康英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09號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09號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