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 告 林進來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被 告 莊英俊
莊英萬莊英通莊國忠王文攸徐玉妹張琦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進行中,因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爭點及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等事項,尚有應行整理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且指定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玟儒法 官 黃俊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