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王秋蘭
陳才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寶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命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第1項及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雖於民國107年8月7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表示將補提上訴理由,惟迄未補正,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王鴻均法 官 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