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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司調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調字第4號聲 請 人 李云薽相 對 人 許堯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返還買賣價款新臺幣10萬元,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為新北市蘆洲區,有本院職權查得之相對人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且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聲請人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裁判案由:買賣退款
裁判日期:2018-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