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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許季安 (即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自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年4月20日就任為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鑫公司)清算人,並經鈞院以106年度司字第4號裁定延展至107年4月20日止,目前進度為茂鑫公司前筆資產已處分分配完畢,仍有固定資產待鈞院執行,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依公司法提出本件聲請,並聲請本院准予展延清算期限6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字第4號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應於107年4月20日以前完結清算,然本院審酌茂鑫公司既有部分資產待執行,自有展期清算之必要,爰准其清算程序自107年4月21日起展延6個月至107年10月20日止。

四、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黃俊偉法 官 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1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