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林文傳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梨香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裁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