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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家救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3號聲 請 人 徐月娥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相 對 人 賀照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始有適用,非訟事件法縱無規定,亦應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有(一)涉犯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

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聲請離婚訴訟等事件,業經鈞院以107年度家調字第8 號、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受理在案。惟聲請人目前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且聲請人之主張非顯無理由,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8-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