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吳仁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沅創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中進行調解,因對調解內容及筆錄存有爭議,爰聲請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事件於106年12月6日開庭當日達成訴訟上調解並告終結,惟聲請人遲至 107年10月18日始聲請交付當日開庭錄音光碟(見本院收文章戳)。因本件聲請顯逾 6月,核與首揭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