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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1號原 告 巨鼎鍊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原 告 景祥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坊霞原 告 尚磔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憲政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1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