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號原 告 吳珊珊
吳意茹王寶珍楊秀惠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明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