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號原 告 洪方妹訴訟代理人 洪志恒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維智間請求撤銷拍賣抵押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2789元(即訴之聲明第1、2項之加總。就聲明第 1項應核定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650元542.75平方公尺=35萬27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經加計聲明第2項之50萬1元後,合計85萬2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裁判案由:撤銷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8-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