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號原 告 林明德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力服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投保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1,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俊偉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