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號原 告 洪方妹訴訟代理人 洪志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拍賣抵押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2,789元(上訴人本訴敗訴部分:
852,789元提起上訴),應補繳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法 官 蔡旻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