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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號原 告 洪方妹訴訟代理人 洪志恒被 告 潘維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六、第六行中關於「及自起訴?玲等趕e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詩雅

裁判案由:撤銷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