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號原 告 張雲進被 告 金門縣地政局法定代理人 許鴻志訴訟代理人 林志賢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
財團法人忠孝新邨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王石堆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複代理人 董政煜
楊淑昭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法 官 黃俊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