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號原 告 張雲進被 告 金門縣地政局法定代理人 葉媚媚訴訟代理人 林志賢
陳怡靜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複代理 人 董政煜
吳靜琪被 告 楊淑昭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108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如下:
主 文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黃偉政」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曉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