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桂芝
于慧翔于威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16萬4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767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