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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司票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2號聲 請 人 陳桃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奕哲、歐陽芳萍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原本2紙,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本文明文規定。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是「無條件擔任支付」係屬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或違反,即屬違反強行規定,該票據即屬無效。而持票人持無效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經查,附表編號1、2所示本票正面右上方分別記載「本張本票如支票號碼AK0000000兌現此張本票作廢」、「本張本票支票號碼AK0000000兌現此張作廢」文字,顯見相對人王奕哲、歐陽芳萍係以支票未兌現,作為其支付系爭本票之條件,而簽發系爭本票,顯與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性質抵觸,依上開說明,系爭本票應屬無效,聲請人持之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本票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102號 │├──┬────┬──────┬─────┬──────┬─────┤│編號│發票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民國) │(新台幣)│ (民國) │ │├──┼────┼──────┼─────┼──────┼─────┤│1 │王奕哲、│107年3月8日 │ 120萬元 │107年8月8日 │CH469261 ││ │歐陽芳萍│ │ │ │ │├──┼────┼──────┼─────┼──────┼─────┤│2 │王奕哲、│107年8月7日 │ 150萬元 │108年8月7日 │CH469269 ││ │歐陽芳萍│ │ │ │ │└──┴────┴──────┴─────┴──────┴─────┘

裁判日期: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