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債 權 人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劉培東代 理 人 黃旭田律師
應宜珊律師債 務 人 陳潔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玖佰元,及其中㈠陸仟叁佰元自民國107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㈡陸仟叁佰元自107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㈢陸仟叁佰元自108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