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他字第2號聲 請 人 徐月娥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扶)受裁定人即相 對 人 賀照綱上列當事人間關於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107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給付家庭生活費等事件,聲請人經本院107年度家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因前開事件之非訟程序已終結,本院爰依職權裁定確定聲請程序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甲○○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償付訴訟費用,而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亦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本於同一法理,為督促當事人早日償付國庫暫時墊付之訴訟費用,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34號問題二、三討論結果)。而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並有明文。再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依此,非訟事件費用之徵收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解釋上範圍應包括訴訟救助之規定。又家事非訟事件並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參照)。
二、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三、經查:
(一)兩造間關於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家救字第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而上開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以及聲請人於程序進行中追加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生活費及扶養費之本院107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事件,嗣經本院就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107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合併以107年12月24日民事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於108年6月20日確定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乃應依職權確定該等事件之程序費用額,並向應負擔之相對人徵收。
(二)按聲請人於該等事件之聲請事項為①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賀○、賀○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②相對人應自107年6月1日起至二名未成年子女賀○、賀○分別成年為止,按月分別給付每名子女新臺幣(下同)15,000元。
相對人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10期視為亦已到期。③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代墊之家庭生活費用及給付代墊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合計120,000元,及自107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詳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107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第4、5頁的㈢、㈣)。
(三)有關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①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部分,係屬家事非訟事件(非因財產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而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②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亦係屬家事非訟事件(非因財產關係為聲請並為財產上請求之非訟事件),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聲請費用,至於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③給付代墊家庭生活費用85,000元及給付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35,000元(詳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107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第13頁的㈠㈡)之兩部分,乃均應屬家事非訟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因財產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各分別徵收聲請程序費用500元、500元。
(四)綜上,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之聲請程序費用共計為2,000元(計算式:1,000元+500元+500元=2,000元),而依據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107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諭知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本院爰依職權確定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