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代 理 人 黃佳惠相 對 人 李錫敬關 係 人 董利群即 債務人關 係 人 董淑勤即 債務人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董淑勤於民國103年2月12日為擔保關係人董利群及關係人董淑勤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董利群向聲請人辦理財夠力融資額度750萬元,於108年2月13日到期,依借據第11條第1項約定,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經催告後迄未清償,尚積欠本金7,506,470元及自108年2月14日起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亦經鈞院對關係人董利群及董淑勤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919號支付命令。另關係人董淑勤於105年10月27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李錫敬,因債務已屆清償期,爰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1份、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3份、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財夠力融資契約(循環動用型專用)等各1份、催告通知影本2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2份、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19號支付命令影本1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李錫敬、關係人董利群及董淑勤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相對人、關係人有所陳述,因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李錫敬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依前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財產所有人:李錫敬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備 考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1 │金門縣○○○鎮 ○ ○○段 │ 600 │ │ 152.71 │10000分之4148 │ ││ ├───┼────┴───────┴──────┴─┴─────┴───────┴───────┤│ │備考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備 考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屋層數│合 計 │途 │ 範 圍 │ │├─┼──┼───────┼───┼───────────┼──────┼─────┼───────┤│1 │588 │金門縣金城鎮祥│一般零│一層:25.47 │ │ 全 部 │ ││ │ │瑞段600地號土 │售業、│ │ │ │ ││ │ │地 │鋼筋混│ │ │ │ ││ │ │--------------│凝土造│ │ │ │ ││ │ │金門縣金城鎮民│、5層 │ │ │ │ ││ │ │權路122巷5弄8 │ │ │ │ │ ││ │ │之1號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祥瑞段598建號,面積132.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00。 │├─┼──┼───────┬───┬───────────┬──────┬─────┬───────┤│2 │589 │金門縣金城鎮祥│集合住│二層:36.35 │雨遮,面積1.│ 全 部 │ ││ │ │瑞段600地號土 │宅、鋼│ │11平方公尺 │ │ ││ │ │地 │筋混凝│ │ │ │ ││ │ │--------------│土造、│ │ │ │ ││ │ │金門縣金城鎮民│5層 │ │ │ │ ││ │ │權路122巷5弄8 │ │ │ │ │ ││ │ │之1號2樓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祥瑞段598建號,面積132.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24。 │├─┼──┼───────┬───┬───────────┬──────┬─────┬───────┤│3 │590 │金門縣金城鎮祥│集合住│三層:36.35 │雨遮,面積1.│ 全 部 │ ││ │ │瑞段600地號土 │宅、鋼│ │11平方公尺 │ │ ││ │ │地 │筋混凝│ │ │ │ ││ │ │--------------│土造、│ │ │ │ ││ │ │金門縣金城鎮民│5層 │ │ │ │ ││ │ │權路122巷5弄8 │ │ │ │ │ ││ │ │之1號3樓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祥瑞段598建號,面積132.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