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錢添源
錢添樹相 對 人 悅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正益
林秀錦王俊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6年度全字第1號假處分裁定,供擔保新臺幣707,000元後(經鈞院106年度存字第1號受理),對相對人聲請不得於金門縣○○鄉○○段000地號如附圖所示面積1590.06平方公尺之土地及金門縣○○鄉○○段○○○○號面積全部之土地,為興建建物、施工或其他使用行為之假處分執行在案(經鈞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2號受理)。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業經鈞院以105年度訴更字第3號民事判決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勝訴且已確定,亦有確定證明書可憑,且聲請人已撤回該假處分強制執行程序及撤銷假處分之聲請,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規定,狀請鈞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鈞院受理後以108年度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並未對擔保金行使權利且已確定,為此提出鈞院106年度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106年度存字第1號提存書、106年度司執全字第2號自動履行命令、106年度司執全字第2號撤銷命令、108年度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8年度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5年度訴更字第3號民事判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均為影本)各一份,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前段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二人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所欲保全之請求,業提出本案訴訟即兩造間確認契約解除之訴,而該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有聲請人二人提出到院之106年度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105年度訴更字第3號民事判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均為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二人對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既已取得本案全部勝訴判決確定,依上規定,據本院106年度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之本件聲請人錢添源自得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聲請本院提存所返還擔保金,無庸聲請本院裁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