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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號原 告 王于星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雪芬間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狀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應予補正,並應詳載其原因事實。

二、請特定請求返還之標的及其金額或價額,本院將據以徵收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等
裁判日期: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