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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許丕府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梓潏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裁判日期: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