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股票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請求給付之金額不到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