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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陳清雲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碧浯間請求清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裁判案由:清償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19-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