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巨鼎鍊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上 訴 人即 原 告 景祥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坊霞上 訴 人即 原 告 尚磔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憲政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萬79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