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號原 告 黃健治被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被 告 楊泮池
吳政忠廖慶榮馮展華鄭文隆詹婷怡薛富盛黃育徵戴謙鄭英耀蔡鴻坤賀陳弘廖榮鑫沈榮津翁朝棟上列當事人間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召開年度大會,查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下稱工研院),與其餘被告住址均與工研院相同,而工研院主事務所位於新竹縣○○鎮○○路○段○○○號,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其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唐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