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浯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彥懷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79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