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 告 昇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文淵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木良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4,034元,應繳裁判費86,0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5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玟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日期: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