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4號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 對 人 吳文來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九年度亡字第十六號宣告吳文來(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六十八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判決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58年間失蹤,因生死不明滿10年,其姐吳美珍乃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經本院於99年12月24日以99年度亡字第16號判決宣告相對人於68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因相對人現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發現安置於址設屏東縣之康乃心護理之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160條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又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1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金門縣政府109年6月16日府社福字第1090049769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5月25日北市社障字第10930911922號函、康乃心護理之家109年5月4日(109)康字第 00000000號函、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指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相對人之姐吳美珍之訊問筆錄及其提出與相對人之合照等為佐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9年亡字第16號卷查閱無訛。足認相對人現尚生存。是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9年度亡字第16號死亡宣告,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