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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94號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黃澤文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黃澤文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黃澤文遺產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零伍拾伍元。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度司繼字第10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澤文理人後,即陸續進行公示催告、清查遺產、編製遺產清冊及進行訴訟等職務。被繼承人之部分遺產已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拍定,聲請人為參與分配,爰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澤文之遺產管理人乙節,係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0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選任屬實,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核無不合。而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其已管理事務之遺產稅申報書等釋明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33號陳述狀及民事判決等相關文件可知聲請人現所進行之程序,除為遺產管理人之例行性職務外,尚須於相關案件訴訟進行答辯等複雜事務。職此,鑑於遺產管理乃有公益性質,本院認宜參酌具公益性質及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任職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關於法律扶助律師之酬金標準即民事案件約新臺幣20,000元至30,000元,認本件可核定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黃澤文遺產之管理報酬以30,000元為宜。再聲請人就本件遺產管理事件主張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即規費共計55元部分,因有聲請人提出相關墊付單據為證,應予核認。從而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黃澤文遺產之管理報酬及費用合計為30,055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