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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陳清雲

張金鳳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慧姈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裁判日期:202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