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號原 告 羅傑摩爾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志偉訴訟代理人 沈裕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文隆間返還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