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被 告 童葉日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金門縣○○鄉○○村○段○○○○○ ○號( 暫編自同段498地號,下稱系爭土地) 土地水溝巷道部分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672 元【計算式:67.57 平方公尺( 原告所陳報之系爭土地大略面積)×9,600 元(即金門縣○○鄉○○村○段民國109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648,67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