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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黃白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自元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萬0,76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紹洧附表:

┌──┬─────────────────┬────┬──────┬───────┬───────┐│編號│ 土 地 │面積(㎡)│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 │ │ │ │ │ ││ │ │ │ │ │ │├──┼─────────────────┼────┼──────┼───────┼───────┤│ 1 │金門縣○○鎮○○○○段○○○○號 │ 575 │ 3,900元 │66/100 │1,480,050元 ││ │ │ │ │ │ │├──┼─────────────────┼────┼──────┼───────┼───────┤│ 2 │金門縣○○鎮○○○○段○○○○號 │600.03 │ 3,900元 │84/100 │1,965,698元 ││ │ │ │ │ │ │├──┼─────────────────┼────┼──────┼───────┼───────┤│ 3 │金門縣○○鎮○○○○段○○○○號 │491.03 │ 3,900元 │全部 │1,915,017元 ││ │ │ │ │ │ ││ │ │ │ │ │ │├──┴─────────────────┴────┴──────┴───────┴───────┤│ ││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36萬0,765元 │└────────────────────────────────────────────────┘

裁判日期:20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