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號原 告 麗晶花園商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明凱被 告 桂綺瞳(原名桂韻芳)上列原告與被告桂綺瞳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裁判日期: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