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號原 告 漢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存武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被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財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解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號原 告 漢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存武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被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財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解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