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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29 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9號上訴人 即原 告 蔡增勤被上訴人即被 告 彭淑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照起訴時之抵押物即坐落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20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裁判日期:202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