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展文被 上訴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騄誠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雋翔被 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歐陽禎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反訴敗訴部分均全部上訴,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1,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986萬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8,069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5萬1,054元(計算式:2,985元+14萬8,0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