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 告 楊寶萱(即唐嬌之繼承人)
楊誠木(即楊文耽、唐嬌之繼承人)
楊誠發(即楊文耽、唐嬌之繼承人)
楊子瑜(即唐嬌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黎益君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楊明宸為原告唐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168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唐嬌即楊文耽之承受訴訟人(下稱唐嬌)於民國110年7月21日死亡,因楊文耽於本院審理時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依前揭規定,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然唐嬌既已死亡,自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又唐嬌之法定繼承人楊誠木、楊誠發、楊明宸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索引卡查詢- 當事人姓名查詢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75頁) ,楊誠木、楊誠發業於110年8月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53頁),楊明宸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為保障其之聽審權,避免其等不知本件訴訟而影響權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為唐嬌之承受訴訟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