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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簡上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法定代理人 吳燦訴訟代理人 林恆吉被上訴人 張漢森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刑事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裁判案由:支付刑事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