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阿里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秀惠被 上訴人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曾偉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