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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簡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阿里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秀惠被 上訴人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曾偉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