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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簡上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鄭博駿被 上訴人 宋青璽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裁判日期: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