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鄭博駿被 上訴人 宋青璽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紹洧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裁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