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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7號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即被繼承人姜玉娜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李岳霖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姜玉娜遺產之報酬為新臺幣82,131元。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家聲抗第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姜玉娜之遺產管理人後,已辦理被繼承人死亡登記、清查遺產及不動產遺產管理登記等職務,並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提起訴訟時為撰狀閱卷開庭及收受處理強制執行事件。後續仍有其他待完成之遺產管理事務,爰請求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姜玉娜之遺產管理人乙節,係經本院107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選任屬實,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核無不合。而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其已管理事務之遺產稅申報書等釋明文件,及本院108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109司執乙字第1163號強制執行案件等,可知聲請人現所進行之程序,除為遺產管理人之例行性職務外,尚須於相關案件訴訟進行及後續強制執行等事務。職此,鑑於遺產管理乃有公益性質,本院認宜參酌具公益性質及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任職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關於法律扶助律師之酬金標準民事第一、二審級通常訴訟程序之酬金基數,並考量後續尚有變賣被繼承人遺產及分配價金等事務,認本件可核定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姜玉娜遺產之管理報酬以新臺幣(下同)60,000元為宜。再聲請人就本件遺產管理事件主張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即規費及交通費等共計22,131元部分,因有聲請人提出相關墊付單據為證,應予核認。從而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姜玉娜遺產之管理報酬及費用合計為82,131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