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8號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被繼承人姜玉娜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姜玉娜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姜玉娜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管理人有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同法1129條、第113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由是以觀,遺產管理人係處分遺產之利害關係人,即為親屬會議之有召集權人,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即得經聲請法院之同意變賣遺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姜玉娜於民國103年2月9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107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乃依法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等為公示催告,並編製遺產清冊,而遺產之負債估計欠款本金約新台幣(下同)6,794,551元,是聲請人為清償債權及為免遺產閒置致價值減損,有聲請法院同意處分被繼承人遺產中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姜玉娜在台無生育或收養子女,亦無其大陸地區子女或配偶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或在台設籍,本院爰依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姜玉娜之遺產管理人,該署提起抗告後,經本院合議庭部分廢棄原裁定,另選任聲請人為姜玉娜之遺產管理人。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而現公示催告期間已期滿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司繼字第29號、107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及108年度司家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等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事實,被繼承人在台無親屬,無法組成及召開親屬會議,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姜玉娜人之遺產,自屬有據,且聲請人為清償債權,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又民法第1179條第2項僅規定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惟並未規定關於變賣之金額、方式等亦須親屬會議同意,從而,被繼承人之遺產係經法院准許變賣者,同理,本於前開規定,相關後續處理即屬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得逕為進行之職務,遺產管理人僅需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自行依職權決定,法院無須為裁定。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的 │ 權利範圍 │├──┼─────────────────┼─────┤│1 │金門縣○○鎮○○○段○○○○號土地 │ 全部 │├──┼─────────────────┼─────┤│2 │金門縣○○鎮○○○段○○○○號土地 │ 全部 │├──┼─────────────────┼─────┤│3 │金門縣○○鎮○○○段○○○○號土地 │ 全部 │├──┼─────────────────┼─────┤│4 │金門縣○○鎮○○○段○○○○○號土地 │ 全部 │├──┼─────────────────┼─────┤│5 │金門縣○○鄉○○段○○○○○○號土地 │ 全部 │├──┼─────────────────┼─────┤│6 │金門縣○○鄉○○段○○○○○○○號土地 │ 全部 │├──┼─────────────────┼─────┤│7 │建物門牌:金門縣○○鄉○○路○○○號 │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