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62號聲 請 人 陳孟珠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藍丕澤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民法第1179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40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藍丕澤之遺產管理人,已完成被繼承人與債權人間之債務處理,本件已無遺產管理之必要,爰聲請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之移交、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及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等遺產清算事務,是遺產管理人須完成有關遺產清算事務後,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狀況並提出相關文件後,始得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本案聲請人具狀聲明已完成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洪千懿等人與被繼承人間之債務關係,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惟並未陳明處理遺產狀況及提出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7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說明處理債務關係情形、是否已編造遺產清冊及於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是否已為交付遺產、清償債權或將遺產收歸國庫等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到院憑辦,該通知於110年7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本案無從判斷聲請人就被繼承人藍丕澤遺產管理人職務是否已執行完畢。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